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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三部門加強督管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2018年 05月 19日 09:21    香港商报
 

    三部門加強督管上市公司國有股權

    【香港商報訊】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中國證監會18日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將嚴格國有資產分級監管,地方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將全部交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統一監管機構負責審核

    在這次管理辦法出台前,涉及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負責審核。

    除了嚴格分級監管,管理辦法還調整了相關的管理權限。將國有企業內部事項,以及一定比例或數量範圍內的公開徵集轉讓、發行證券等部分事項,交由國家出資企業負責。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的事項,須通過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

    此外,部分規則也發生了改變。對公開徵集轉讓征集期限、受讓人等進行了明確,細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別是要求公開徵集信息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不得設定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要求的條款,確保各類所有制主體能公平參與國企改革。

    其實,對於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事項,此前已有多個規範性文件。如,2007年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等。

    淨轉讓超5%須報批

    辦法規定,國有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決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國有控股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導致持股比例低於合理持股比例的;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淨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後的餘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淨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的;國有參股股東擬於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淨轉讓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及以上的。

    此次修訂的管理辦法是將之前分散於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並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形成統一的部門規章。

    管理辦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

 
(來源: 香港商报) 編輯: 香港商报实习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