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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法增阻嚇力 研追究個人責任
2018年 07月 16日 07:29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馮仁樂報道:《競爭法》現時屬於民事訴訟,企業被裁定違法,一般只是罰款,企業負責人毋須負刑事責任。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胡紅玉昨日出席無帹節目《講清講楚》時表示,未來會考慮追究個人責任,員工及老闆均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以加強阻嚇力。
    胡紅玉在節目中表示,競委會經過20個月調查,向司法機構轉交兩宗案件,認為進度屬於快。由於競爭法在香港屬新概念,她期望法庭在裁決時可以提出指引,讓競委會、企業及公眾更容易跟隨。她又提到,現時競委會只是集中追究涉案公司的責任,導致部分調查對象在調查過程中不合作,競委會未來會加強追究個人責任,例如取消涉案人士董事資格,以增加阻嚇性。
    港鐵沙中線近日接連揭發工程問題,對於有議員質疑是個別承建商獨攬多項基建,或觸及《競爭法》。胡紅玉回應稱,不能評論個別行業,重申競委會有權調查濫用市場權勢的企業。

 
(來源: 深圳新闻网) 編輯: 庄春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