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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擬禁「香港民族黨」
2018年 07月 18日 00:00    香港商报
 

    依社團條例賦予職責及權力

    港府擬禁「香港民族黨」

    【香港商報訊】記者何加祺報道:警方首次在香港回歸后引用《社團條例》,建議保安局局長禁止「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在本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昨日,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會見傳媒時指,當局已發信通知「香港民族黨」,給予21天時間作出申述,之后作出決定。當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李家超均強調,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任何破壞國家主權及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

    李家超透露,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報告的建議是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第(1)(a)款,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亦已發信「香港民族黨」,給予對方21日時間作書面申述,他會在對方作出申述后再作出決定。

    他指,《社團條例》賦予警方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有關職責及權力,他必須以合理方法和措施履行責任,做法謹慎合理。若他根據《社團條例》命令團體禁止運作,并經政府刊憲,有關團體將會成為非法社團,任何人擔任干事及協助管理,即屬犯罪。此外,如果有人身為非法社團成員行事、參加集會、付款援助,提供場地舉行集會、煽惑加入這些團體等,都是犯罪行為,可判罰款或監禁。

    李家超還稱,根據法例,刊憲生效后,對方仍有30天作上訴,對方可在30天內上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取消、改動其命令。

    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李家超強調:「在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并非完全不受限制。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社團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完全一樣。」

    他指,國家已清楚表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及分裂國家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特區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并不符合國家及香港利益,可為社會帶來動蕩,破壞公共安全、社會安寧及秩序,更可能引起嚴重治安及民生問題。

    回歸后首次引用社團條例

    李家超續指,今次是香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到有關條例。今次由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按條例作決定,他會按條例考慮、按香港法例處理,并強調這是「特區事務」。被追問到是否有政治壓力,他指「沒有這樣說」,強調「會公平公正處理」。

    對於少數別有用心媒體多番質疑有關建議,李家超解釋:「香港是一個講法律、講法治的地方。任何行為都要按照法律去考慮,在香港大家對司法制度的信心,我相信都是強的。《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清楚講明社團事務主任的角色、責任和要求,亦都清楚講明保安局局長在運用《社團條例》第8條考慮作出禁令的時候需要做的事情,及需要怎樣、根據什麼步驟去作出一個決定。在作出決定之后是會刊憲的。在作出決定的時候,我亦都會再向大家解釋的。」

    林鄭:不會容忍有人觸碰底線

    另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出席青年高峰會時,亦被問到政府擬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林鄭月娥表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必須尊重國家利益。而在粵港澳大灣區,「一國兩制」是香港獨特的地方。她重申,如果有人觸碰底線,特區政府便不會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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