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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民族黨」無損言論自由
2018年 07月 19日 00:00    香港商报
 

    警方建議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根據《社團條例》第8條,禁止「港獨」團體「香港民族黨」的運作,屬回歸以來首次。這是香港「依法遏獨」,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及公眾秩序的必要行動,受到社會主流民意的認同和支持。然而仍有反對派人士為「港獨」砌詞包庇,繼續以「言論自由」、「國際公約」等似是而非的說辭不斷詭辯,顛倒是非,誤導公眾,助紂為虐,完全是在踐踏法治,挑釁國家安全,對此必須予以駁斥以正視聽。

    「港獨」違憲違法,乃眾所周知。「香港民族黨」自成立之日開始,就打正「港獨」旗號,其黨綱包括所謂「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支持并參與一切有效抗爭」等,宣稱要「建立獨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國」。該組織成員亦公然進行「港獨」活動,在校園「播獨」,并多次赴台參與「獨派」活動,可謂劣迹昭彰,違法事實清清楚楚,不容抵賴。「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自己都證實,警方交予他的文檔多達700頁,詳列了「民族黨」由成立開始,到近期的言行,要4個公文袋才放得到。顯示警方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已經掌握確鑿證據,經得起法律考驗,才會采取相關行動,整個過程是依法辦事,與言論自由風馬牛不相及。

    部分反對派人士指責政府考慮禁止「民族黨」運作的做法,是「剝奪香港人的結社和言論自由」、「違反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云云,根本就是在混淆視聽,為「港獨」張目。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必須合法、合乎社會道德,《基本法》確保了香港市民享有言論結社自由,但相關自由并非沒有限制,不能底觸《基本法》和本港法例有關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規定。《基本法》第一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政治組織及個人在香港宣傳「港獨」、煽動「分裂」,都是公然挑戰《基本法》、冲擊「一國兩制」的行為。而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人人有自由發表的權利,但有關權利的行使須附有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法律規定,并需要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以及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反對派口口聲聲以《基本法》和國際公約為「港獨」言行「護航」,卻無視關於言論自由必須「保障國家安全」之要求,不惜斷章取義,恐嚇市民,再一次示範了什麼叫不問是非、只講立場的嘴臉。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引用人權公約下的案例指,有人在意大利試圖重組法西斯黨,結果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其政黨亦被取締。有關人等其后告到歐洲人權法庭,法庭判意大利政府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該案例正好突出言論自由亦有不能踰越的底線,同樣道理亦適用於香港。不論從國際公約、國家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的角度,「港獨」都是法律所不容許的,必須依法嚴厲打擊,予以清除,以為高舉「言論自由」的旗幟,就能夠為所欲為,那是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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