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劃定外匯風險準備金範圍
滬深港通暫不納入
【香港商報訊】人民銀行10日發布通知,明確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滬深港通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交存範圍。
日前,人民銀行將遠期售匯業務的外匯風險準備金率從零調整為20%。此次通知明確,收取外匯風險準備金的業務範圍包括:境內金融機構開展的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具體包括:客戶遠期售匯業務;客戶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客戶在近端不交換本金、遠端換入外匯的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客戶遠期購入外匯的其他業務。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的前述同類業務產生的在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的頭寸。人民幣購售業務中的遠期業務。
人民銀行表示,代客遠期售匯業務展期無需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但代客遠期售匯差額交割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期權和期權組合按名義本金的二分之一作為應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的基準計算和交存外匯風險準備金。
通知稱,境外機構投資者為對沖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而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
人行介紹,經批准的跨境證券投資目前主要包括:滬深港通、債券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3號明確的投資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證券投資等。
此外,與境外央行類機構開展的遠期售匯業務暫不納入外匯風險準備金交存範圍。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和主權財富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