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雙重標準看《社團條例》
香港華人革新協會副會長 文滿林
日前政府考慮引用《社團條例》第八條,禁止煽動「港獨」的香港民族黨運作。該黨可在21天內提出申述,即是說,警方是否取締之,還要看該黨申述如何。然而,反對派卻不理三七二十一,一窩蜂地、如喪考妣地起哄,搬出什麼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來攻擊警方。最令人感到詫異的是英國外交部對香港民族黨主張「香港獨立」而面臨被取締表示極大關注,並引用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表示港人擁有結社自由云云。
《社團條例》為港英所設
然而,所謂結社自由及言論自由都是有底線的。在1949年5月26日制訂《新社團法》,就規定不容許註冊社團與香港以外地區政治團體有任何聯繫;不容許社團進行非法活動或危害香港和平、福祉或秩序,包括社團在政治上影響或意圖影響學校或校內老師、學生。由此可見,港英管治時期對社團活動是非常嚴苛的,對社團的註冊及成立嚴格操控。直到回歸前的1992年,港英為了政治目的,才作了一些修改。值得一說的是,香港華人革新協會(簡稱華革會)之所以在1949年5月初得以成立,是因是時香港還未有社團註冊條例。華革會成立不久,解放軍南渡長江,港英便於當年5月26日制訂《新社團法》,以壓制香港愛國力量發展。
華革會曾受港英打壓
華革會創會的宗旨和目的,標舉的是「發揮港人意見,對地方施政興革提出批評建議,提高居民的政治意識,以及倡議有民選代表進入市議會和立法局……」等等。完全沒有任何衝擊和影響港英當局的管治地位,更莫論搞獨立搞分裂,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危害香港和平及社會秩序,沒有與外國政治團體聯繫。只是在50年代初去函英國政府呼籲承認新中國,以及在10月1日國慶節升起五星紅旗,在娛樂戲院舉行工商界慶祝國慶大會。1952年1月東頭村木屋區大火釀成16000多災民無家可歸,中國人民救濟總會粵穗分會及工會組團來港慰問送來3萬斤大米,華革會發動會員參與有關活動,並組成歡迎團迎接粵穗慰問團等等活動而已。後來發生「三一」事件,港英當局便視華革會為與新中國有關係的政治團體,並將該會主席莫應溎無理驅逐出境。之後,華革會便被港英當局視為大逆不道的政治團體、眼中釘。但由始至終,華革會從沒有違反任何一條《社團條例》,沒有觸及港英統治地位,一直根據註冊《社團條例》行事。
現在來看,香港民族黨的主張及綱領、行動,肯定觸及了《社團條例》的多條規定,尤其是危害國家領土統一和安全,以及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港人福祉。任何政府都絕不容納危及其管治的社團及組織,特區政府考慮取締香港民族黨運作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因為該黨已經超出所謂結社的底線。該黨陳浩天以及反對派包括外國勢力說特區政府是一種政治打壓,難道英國政府及外交部對過去的事情忘記得一乾二淨嗎?若不,就是以雙重標準來檢視香港《社團條例》,為香港民族黨搞「港獨」搞分裂國家鳴鑼開道。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英國政府還是收起你們那支「迷魂笛」吧,香港事務,你們不必說三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