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去年12月12日立法會進行《議事規則》期間,學生動源前成員、年僅16歲的劉康,在添美道及夏愨道交界管有疑似氣槍的仿制槍械,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管有仿制火器罪名成立,案件押后至下月12日判刑,以待索取勞教中心、感化官等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法官指行為自相矛盾
香淑嫻裁判官判決時指,被告的行為不合情理和自相矛盾,未能自圓其說,被告自辯時稱因害怕其政治立場被襲擊,故帶仿制氣槍自衛。香官質疑被告若真的擔心被襲擊,何以仍將自己置身於危險之中,并相信被告若被襲擊,更有可能使用氣槍,以犯罪為目的。
香官又指,被告稱是到場拍攝,但案發時只拍了合共10張照片,拍攝時間疏落,且到場后并非到拍攝地點,反之在場行逛,匪夷所思。
辯方呈上逾30封求情信,包括被告的家人、校長、教職員和同學,顯示被告是一個樂於助人、關心社會和公眾利益的人。辯方希望裁判官念及被告乃是初犯,且是只有16歲的中六學生,能判以較輕的刑罰。
被告劉康早前自辯時稱,當日到達集會場地是拍攝集會情况,又指自2016年起,因不時有隨機傷人事件,并曾在住所附近目睹打斗事件,加上去年11月在其就讀的中學外,目擊有示威者遭反港獨人士襲擊,故擔心自己會因其政治立場而受襲,所以帶氣槍作自衛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