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首例政府訴企業損害生態案一審 安徽海德判賠5482萬元
【香港商報訊】泰州市中級法院昨天對備受關注的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安徽海德公司被判向原告賠償環境修復費等費用5482.85萬元(人民幣,下同)。這是內地首例由省級政府為訴訟主體起訴企業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污染河道致飲水取水中斷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7日至9日,海德公司多次以每噸1300元的處置費,將102.44噸廢堿液交給李宏生等人,而李宏生等人又將這些廢液以每噸500至600元不等的處置費,交給同樣沒有處置資質的孫志才和丁衛東,孫志才等人於2014年4月30日和6月17日夜間,在泰興市虹橋大洋船廠碼頭分多次將49.1噸廢堿液排入長江,同年5月14日,丁衛東等人將53.34噸廢堿液排入泰州市境內的新通揚運河,嚴重污染環境,導致靖江和興化市城區飲用水源中斷取水。
此前報道指,事件令靖江、興化兩地超百萬人受到影響。丁衛東等19個被告人此前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6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至258萬元不等。其中,海德公司楊峰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
增加環境服務功能損害賠償
昨天庭審時,被告及代理人並未按時出現在法庭,判決為被告缺席宣判。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環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興化市區及周邊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幾十個小時,嚴重威脅了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特別嚴重的是,這次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在長江休漁期。被告違法處置廢堿液也給長江水環境、魚類資源、生態服務功能造成了巨大損失。海德公司將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堿液交給沒有資質的個人進行處置,應視為在防範污染物對環境污染損害上的不作為,這與環境污染損失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當對由此產生的損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
泰州市中級法院行政庭庭長顧金才最終宣布,被告安徽海德化工賠償環境修復費用3637.9萬元;賠償生態環境服務損失1818.95萬元;同時判決安徽海德化工賠償評估鑒定費26萬元。上述3項費用合計5482.85萬元。
與以往此類案件判決不同的是,法院的這次判決擴大了損害賠償的範圍,增加了損害賠償服務功能費。泰州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宋亞平指出,本案廢液倒入長江以後導致長江水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在此基礎上法院增加了環境服務功能損害的賠償,增加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充分體現了誰污染誰治理,誰侵權誰承擔責任的新的司法理念。
多地設環境公益訴訟賬戶
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魏文超表示,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數量並不多,但案件類型比較豐富,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很大。對於公益訴訟的資金,目前昆明、貴陽、泰州、無錫、徐州市等先後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專項資金賬戶,山東省探索設立省級統一財政賬號用於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修復資金。
最高人民法院介紹,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類型呈現從傳統環境侵害向新類型環境侵害,從自然環境向人工環境,從實際發生的侵害到具有損害生態環境重大風險行為拓展的趨勢。雖然案件數量不多,但社會影響較大,公眾關注度比較高。
最高法也積極推動環境資源案件歸口審理,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專門審判機構或者專業審判團隊審理。
據了解,目前,全國法院共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1040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390個,專門合議庭571個,巡迴法庭79個;22個高級法院、160餘個中級法院設立了專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同時,原來有些與環境資源相關的案件分別由行政審判庭等其他業務庭來審理,考慮提升專業化的水平,也便於監督指導,這些案件也將由環資審判庭統一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