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記者敖雷報道:國稅局昨日就近期公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解讀。
國稅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表示,取消限制有利於國內企業引進國外先進研發能力和技術、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等。他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可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更可以支持企業創新發展,具有一定彈性。
有利企業境外建立研發中心
「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推出一系列減稅措施支持創新創業和小微企業發展,其中之一就是取消企業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限制。」劉寶柱稱,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委託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託方的委託境外研發費用。委託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劉寶柱指出,這項政策有利於國內企業對標國際技術市場,引進國外的先進研發能力和技術;二是有利於企業在境外建立研發中心,更好利用境外發達國家的人才優勢和科研條件;三是有利於更好地促進企業充分利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資源,進而推動中國產業的轉型升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彈性
企業所得稅亦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話題。劉寶柱表示,國稅局制定和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是在國家稅收管理要求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日益信息化的背景下,進一步增強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系統性和針對性,以更加規範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考慮。
劉寶柱透露,《辦法》在納稅人權益保護方面做了許多有益探索。例如研究制定補救措施,規定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時,可以換開合規外部憑證,對於因特殊原因不能換開的,可以在提供相應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正常扣除,既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實際發生」的扣除原則,也有效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此外,為適應「互聯網+」發展趨勢,為支持企業創新與發展,《辦法》對不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具有一定的彈性。比如,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持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