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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國務院公布醫療糾紛預防處理條例
2018年 09月 01日 00:20    香港商报
 

    國務院公布醫療糾紛預防處理條例  

    【香港商報訊】據新華社昨天消息,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原則、途徑和程序,並對篡改偽造病歷、出具虛假鑒定結論和屍檢報告等違法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包括雙方自願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並要求協商不得影響正常醫療秩序。

    鼓勵患者保醫療意外險

    此次條例還提出,建立完善醫療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保險機制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第三方賠付和醫療風險社會化分擔的作用,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鼓勵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

    同時,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置統一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在醫療機構顯着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程序和聯繫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訴或者諮詢。

    重罰篡改偽造病歷

    條例明確,醫療機構篡改、偽造、隱匿、毀滅病歷資料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吊銷執業證書。對醫療機構將未通過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的醫療新技術應用於臨床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 香港商報) 編輯: 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