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撤昆山「反殺」案 于海明屬正當防衛不負刑責
【香港商報訊】昨日,江蘇昆山警方通過官方微信公眾號就昆山「反殺」案發布通報:騎車人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昆山檢方隨後對該處理結果表示肯定。近日,此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不少專家學者及網友就騎車人是否防衛過當,以及內地司法中的防衛過當的判定是否合理進行了討論。
死者醉駕 攜管制刀具
通報還原了整個案件過程: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係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
值得注意的是,從「雙面開刃」的鑒定結果可知,「劉海龍用刀背警告對方再故意掉刀的傳言」為假。同時,通報提到,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通報發布的涉案人員情況顯示,除劉海龍與于海明外,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檢指于海明安全始終面臨危險
通報指出,案件定性及理由為,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刑法》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為以下三點: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三、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
當日,「昆山檢察在線」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檢方同時對認定于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給出具體的分析意見:1. 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過錯在先。隨後,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2. 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着緊迫而現實的危險。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于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3. 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于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中國司法的進步
撤案消息發布後,于海明的表弟于真(化名)昨日19時對媒體表示,家裏人都知道了此消息,「心情很好」。「他媽媽、哥哥聽到消息後哭得很厲害。」于真說,現在很多親戚都來到于海明老家慶賀,「于海明的哥哥夫妻倆都在忙。」于真還表示,現在于海明妻子電話還打不通,所以也不知道昆山那邊的情況。
此前,該案引起一片熱議,絕大部分網友認為于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呼籲公正判決。許多專家學者也對此發表看法,認為《刑法》以及以往案例的判決中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過於苛刻。截至發稿,該通報微博評論達到9萬餘條,點贊超38萬餘次。大部分評論表示,通報發布及時、詳盡,警方處理公正,是中國司法的進步。
觀點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刑法研究所副所長、博士生導師彭新林:
「該案無論是在特殊防衛的認定上,還是在正當防衛的法律適用上,都將成為中國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一個範例,具有里程碑意義。」
人民日報:
「每一次司法公正都會溫潤人心。」
中青報:
「絕不能讓暗黑系網紅招搖過市。」
新京報:
「刑法應該是善良人的大憲章。」
自媒體:
「正當防衛不該是技術活。」
警方回應4個相關熱點問題
●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昆山市有過活動。
●劉海龍曾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劉海龍所駕寶馬車為以女友名義貸款購買,車內無其他違禁品。
●劉海龍曾獲見義勇為證書一事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