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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推進購買社會化服務
2018年 09月 13日 00:00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記者姚志東報道: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法院購買社會化服務,深圳中院會同市財委,徵求市編辦的意見,制定了《深圳市法院購買社會化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昨日起在深圳全市法院實施。

    《暫行辦法》共七章二十七條,系統規定了法院購買社會化服務的內涵、基本原則、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購買內容及指導性目錄、預算管理和購買標準、購買方式和程序、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等,為全市法院購買服務提供基本遵循和規範指引。

    據介紹,深圳中院制定《暫行辦法》,主要基於三方面考慮,一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既包括采購貨物和工程,也包括采購服務,這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了法律依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明確提出,「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2018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把適合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司法輔助事務集中起來,外包給有資質的企業、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讓司法人員專注於核心業務,實現減負增效。三是深圳法院工作的需求。深圳經濟發展快,常住人口多,人民群眾維權意識高漲。近年來,深圳訴訟案件量持續迅猛增長,法院案多人少問題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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