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國家廣播電視總局近日公布了《境外視聽節目引進、傳播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擬規定未經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批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不得在19時至22時播出境外視聽節目。同時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各頻道,每天播出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卡通片、紀錄片和其他境外電視節目,不得超過當天該類別節目總播出時間的30%。
意見稿明確,不得引進含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不得引進、傳播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危害社會穩定,傷害民族感情等活動的境外組織參與製作或有上述行為的個人參加的節目。
違規或被約談處罰
意見稿還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提出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兩項內容。擅自以衛星傳送方式引進境外視聽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節目中出現境外頻道台標或者相關文字的畫面、聲音,出現宣傳境外媒體頻道的廣告等類似內容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並撤銷其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
另外,意見稿提出,境外視聽節目引進、播出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總編輯進行約談。國有企事業單位有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向該單位提出對其依法進行處分的建議。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況,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作出停止播出、更換特定境外視聽節目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