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一路發展聯會副主席 季輝
中國政府的「一帶一路」倡議為中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新興產業公司帶來了很多發展機遇。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是很多中小型新興產業公司發展融資的最佳選擇。
但是,該類公司尤其是互聯網公司在內地有外資控股的限制,上市融資也需要符合特定要求。目前,外資只能通過協議控制(VIE制度)的方式達到控制中國境內企業的目的。VIE制度起源於中國的互聯網行業,其含義為「可變利益實體」(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在香港被稱為「合約安排」,在內地被稱為「協議控制」。近幾年,港交所不斷修正關於VIE架構的指引,促使採用該等架構的企業在規範的前提下上市發展。
2018年4月,港交所再次修訂有關VIE架構的上市規則,重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嚴格限制VIE架構的使用範圍
港交所要求只在必要的情況下才可用合約安排解決任何內地企業外資擁有權的限制,否則上市申請人必須直接持有境內項目公司的最大許可權益。因此,VIE架構僅可為解決內地對外資擁有權限制而作出。如果項目公司因涉及外資擁有權而被明確要求取得政府批准及符合額外的資格標準,該公司必須滿足相關的監管要求。如果中國有關的監管機關沒有明確的程序或者指引,上市申請人也必須使港交所確信,其已經合理評估了所有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並已確實調撥財務資源及落實中國法律顧問的合規建議。
二、加強對VIE架構資訊的披露
由於VIE架構的特殊性和複雜性,港交所對該類企業的上市文件提出了更高的披露要求。港交所明確要求採用VIE架構的上市申請文件必須披露以下資料,主要包括:一、登記股東的詳情。二、上市申請人處理與項目公司股東之間利益衝突的安排。三、上市申請人對於項目公司主要受益人需要承擔的經濟風險。四、合約安排存在的潛在風險,包括額外稅務風險以及合約安排不能提供有效的控制權等。筆者感到這些規定增加了VIE架構的透明度,有利於公眾股東對於該類公司的投資風險作出正確判斷。
三、VIE架構必須以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機制
港交所對於合約安排的爭議解決機制明確要求必須在法律文件中訂立一個仲裁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