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宣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受賄、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姚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700萬元人民幣,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0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100萬元;對姚剛受賄、內幕交易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姚剛利用擔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在併購重組、股份轉讓過程中股票停復牌、避免被行政處罰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其近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1萬餘元。2007年1月至4月,姚剛利用擔任證監會主席助理兼發行監管部主任的職務便利,獲悉相關公司重組上市的內幕信息,使用由其實際控制的他人股票賬戶在關聯股票停牌前買入,復牌後賣出,非法獲利共計210萬餘元。
鑒於姚剛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