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中證監正式發布《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切實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理。
據中證監新聞發言人高莉昨日介紹,管理辦法共38條,主要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規範業務範圍,完善組織架構;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
高莉表示,總體來看,中國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境外機構經營比較穩健,整體風險可控,發展趨勢向好。但這些境外機構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包括發展定位不清晰,境內母公司管控不力;主業不突出,盲目擴張業務等,須加以規範。
近年來,中國券商和基金公司的境外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增長較快。來自官方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底,中國境內有31家證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設立、收購了56家子公司。
同時,中證監就《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後將按程序發布實施。
據介紹,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備案制下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事中事後監管,修訂後擬以《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重新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