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姑息暴力行為
金屏礎
最近,香港法院對於「佔中」以來的連串暴力行為,採取了允許上訴、立即釋放的判決,黃之鋒、羅冠聰等人衝擊政府總部案,黃浩銘等13人衝擊立法會大樓案,黃毓民向行政長官擲玻璃杯,都無罪釋放,黃毓民甚至還獲判決獲得上訴費用的賠償。這個趨勢是令人擔憂的,究竟終審法院和上訴法院,怎樣看待「佔中」的暴力行為和包圍政府、攻擊行政長官的事件?如果採取支持和鼓勵的態度,將來香港還有更多的暴力行為,還會有很多人有樣學樣,必然繼續出現大亂的局面,繁榮穩定得不到保證,「一國兩制」受到破壞,700萬港人都會付出慘重的代價。
不應為襲擊者說好話
當前形勢的特點,越是搞「港獨」的所謂傘兵,越有暴力的傾向;「佔中」所派生出來的「港獨」,有機會變成暴力主義和恐怖主義。要制止「港獨」的傾向,不應該僅僅譴責一下,就以為萬事大吉。最重要的一個做法,任何人違反法律和社會秩序,都應該通過公正的審判,根據證據和事實,給予判刑,這樣才可以收到樹立法律權威,除暴安良的作用。
對於黃毓民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的襲擊案件,上訴法院的判詞竟然為黃毓民說好話,說沒有傷人,就不能說是有襲擊的意圖,而且反過來指被襲擊的行政長官表現「氣定神閒」,所謂驚慌的說法,絕對不可信。法官維護了襲擊者,卻對於被襲擊的行政長官諸多懷疑,還指他的證供不可信,所以就判處黃毓民不用被監禁,立即被釋放。黃毓民聽聞判決後說上訴法院的判決定是「正義對邪惡的勝利」。上訴法院究竟是否是維護法律和秩序,是否把暴力者當做是正義的一方、行政長官代表邪惡的一方,已經暴露無遺。
終審法院在最近的一個判例中說,黃之鋒、羅冠聰、黃浩銘等人的案件,在進行量刑的時候,要參考最近的判例的量刑。但是,上訴法院在判決黃毓民無罪並當庭釋放的時候,卻沒有考慮香港法院兩宗判刑的案例。2014年前後,香港的政治組織社會民主連線的頭頭陳德章、吳文遠、黃毓民都曾經向梁振英擲物,一共發生三宗案件。有兩宗判處坐監。三宗案件都與社會民主連線有關連。吳文遠用臭的三文魚三文治襲擊梁振英,結果沒有擲中,卻擲中後面的一個保護行政長官的警官。陳德章向梁振英擲雞蛋,也沒有擲中,卻擲中後面的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兩個人都判了坐監,法院並不是曲解為「企圖作政治表演」,「並無襲擊的意圖」。
所有的襲擊案件,只要有進行襲擊的動作,就不應該因為沒有人受傷,就說違法的人「沒有襲擊的意圖」,更不能說成「為了政治表演」,所以襲擊罪就不成立。如果這個判決有效,以後什麼人都可以向特區政府的官員擲物,然後說「我不過是一次政治表演而已」,就可以逍遙法外。
律政司一定要上訴
如此一來,法庭維護法律和社會秩序、公權力的行使的責任,就完全被拋到九霄雲外了。這個案件法官的表現,是非常不專業、不公正的。法官要求播放黃毓民曾經向梁振英擲物的錄像帶,竟然說「玻璃杯擲地一刻,梁振英一直沒有回頭觀看,亦沒檢視自己有否受傷」,上訴法院的法官認為梁振英因為一直沒有回頭觀看,亦沒檢視自己有否受傷,所以,他的證供說他自己「企度」、「freeze」,不值得相信,因此,黃毓民向行政長官掟玻璃杯,不算是襲擊他人的罪名。看過電視台錄像帶的電視觀眾,都清楚玻璃杯是向梁振英的方向飛過去的,但是,電視台攝影機的拍攝角度和梁振英觀看黃毓民動作的角度是完全不同的,何況當時兩者中間出現了保安人員的人牆,當時相當嘈雜,梁振英看不到玻璃杯越過了自己的頭頂,並且在自己後面落地,是很正常的。他當時沒有反應,也是情理之內。為什麼法官可以代替梁振英感受到「氣定神閒」?他的證據是什麼?什麼證據也沒有,完全是一種唯心的感覺。
普通人遇到了襲擊,當然是繼續面向襲擊者,並擔心他會有進一步的行動,對自己不利,因此,被襲擊者不會第一時間轉身用背部向襲擊者,將自己置於更危險的位置。法官的推理完全不合邏輯。
法官應再看一看陳德章向梁振英掟雞蛋的案件的供詞。陳德章說「擲蛋只是其中一種抗爭方法」,不算是襲擊。他甚至說雖誤中曾俊華,但只要是官員,「見一鑊,掟一鑊」。他還說,曾俊華當日沒有着西裝,而是着了運動波衫,已經做好了被別人掟雞蛋的準備,所以這不算是襲擊。當時曾俊華否定了陳德章這種說法,他完全沒有作出被掟雞蛋的準備,「如果我有準備,我會用手接住雞蛋」。這一段供詞,說明了襲擊就是襲擊,被襲擊者的動作和當時的心理狀態,並不能作為襲擊者無罪的依據。法官不應該不看襲擊者的意圖和動作,反而要求被襲擊的人要作出法官主觀要求的「向後看」、「立即檢查自己有沒有受傷」等動作,否則,襲擊者就無罪。這是非常荒唐的邏輯。我們認為,律政司一定要上訴,推翻這個不正確的判決,以挽救法院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