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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

立信涉大智慧案終審敗訴 會計師參與造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8年 10月 06日 01:07    香港商报
 

   【香港商報訊】一度沸沸揚揚的上市公司大智慧財務造假案終於塵埃落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與曹建榮、吳明穩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其判決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連帶賠償責任意味着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後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國內中介機構參與資本市場違法的固疾——違法收益高、違法成本低將成歷史。

    大智慧財務造假被罰,投資者怒將大智慧和審計機構立信所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大智慧賠償投資者損失。同時,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大智慧和立信所不服,提起上訴,立信所認為自己只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最終終審判決出爐:立信所敗訴,就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業內人士介紹,連帶賠償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差之毫厘謬之千里:連帶賠償責任,投資者可以在未找大智慧索賠的情況下直接找立信所賠償,立信所不得拒絕;而補充賠償責任,是在大智慧無力賠償的情況下,立信所才就差額承擔賠償責任。

    眾所周知,在證券市場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計報告對於眾多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具有重大的、決定性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在為上市公司出具會計報告時應當更為審慎、勤勉盡責,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立信所作為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對於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異常情況,未按照其執業準則、規則,審慎、勤勉的執行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對會計原則進行適當調整,導致大智慧的提前確認收入、虛增銷售收入,虛增利潤等嚴重違法行為未被及時揭示,對於大智慧虛假陳述事件的發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立信所未舉證證明其對此沒有過錯,依法應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立信所認為其係主觀過失故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意見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立信所應當就投資者的損失與大智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雖然立信所的違法行為與大智慧的虛假陳述行為並非完全一一對應,但根據中證監的處罰決定內容,兩者的虛假陳述行為的主要方面基本吻合,足以認定構成共同侵權。

    最終,大智慧和立信所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香港商報) 編輯: 朱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