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稻香村爭商標互訟
兩地法院皆判本地企業勝
【香港商報訊】蘇州工業園區法院昨天判決,北京稻香村停止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樣,賠償蘇州稻香村115萬元。而就在一個月以前,北京稻香村方面收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書,判定蘇州稻香村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及宣傳,並賠償北京稻香村3千萬元。
北京稻香村將上訴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判決內容包括:被告北京稻香村食品責任有限責任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並要求北京稻香村公司十日內賠償原告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15萬元。另一被告蘇州工業園區申聯超市停止侵犯蘇州稻香村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銷售商品包裝上帶有「稻香村」文字標識的涉案糕點商品。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蘇州稻香村代理律師郭傑表示,此案中,蘇州稻香村方面提交了蘇州稻香村在糕點類商品上擁有的「馳名商標」以及北京稻香村將「稻香村」文字標識用在糕點、糕點包裝上的相應證據。法院最終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雖然法院判決的賠償金額不高,但是制止了相應的違法行為,我們認為這個判決回歸了商標法的規則本身。」
對於上述判決,北京稻香村方面昨天下午回應稱,上述結果是一審判決結果,北京稻香村還將繼續上訴,並等待終審判決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月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給出的卻是完全相反的判決。北京稻香村方面出示了一份9月10日的判決書顯示,判決蘇州稻香村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稻香村集團」文字標識等,且停止在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電商平台詳情頁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停止在相關電商平台虛假宣傳其糕點類產品為「北京特產」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判決蘇州稻香村賠償北京稻香村3000萬元。
十年商標爭執未停
據內地媒體報道,對於誰才是真正的稻香村,應該擁有「稻香村」商標,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已經爭執十餘年,始終各執一詞。
資料顯示,1983年,保定稻香村註冊了糕點類別的「稻香村」商標,並於2004年轉讓給蘇州稻香村公司。而在2003年,保定稻香村曾與北京稻香村簽訂協議,許可後者在糕點品類上使用該商標;2008年,蘇州稻香村也曾許可北京稻香村繼續使用稻香村商標。值得注意的是,北京稻香村在此期間以「粽子」等品類註冊了「稻香村」商標,避開蘇州稻香村所註冊的「糕點」品類,引來蘇州稻香村不滿。
2010年,北京稻香村公司重新註冊了「北京稻香村」商標,該商標的註冊範圍涵蓋了「糕點」品類並獲得通過,這激化了雙方在商標爭奪方面的矛盾。從2013年年底開始,兩家公司對於「稻香村」商標歸屬的爭奪上升到了訴訟階段,雙方分別為此進行了訴訟。
武漢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所長寧立志教授表示,解決稻香村商標糾紛須遵循四大原則,即尊重歷史原則、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寧立志認為,北京稻香村存在惡意註冊行為,與商標保護制度相悖,同時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至於如何註冊成功也許摻雜更多法外執行意味。
而對於兩地法院作出截然相反的判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分析稱,原被告雙方可以繼續申訴,最終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為準。「兩家公司因為商標權糾紛已經打了十餘年官司,商標權發生糾紛的根源是原有地域格局隨?市場的變化而逐漸被打破引發的。」許浩建議引入共用模式,避免兩家企業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最終兩敗俱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