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獨」必須及早
鄭赤琰
林鄭月娥被問到劉小麗參選被DQ事件時,鄭重地表明特區政府基於守護基本法的職責,對「港獨」零容忍。她還說:這種違反憲制的「港獨」問題不能姑息,否則會變本加厲。
必須劃出一道「界線」
她這一句「不能姑息」,說得真到位,近年來,自「佔中」以來,「港獨」不但宣之於口,還付諸行動,有人糾眾搖英國旗追打內地「水貨客」,還口出惡言高喊:「大陸豬滾回大陸去!」每當97回歸紀念日的大會安全設防內有組織成員還群起背向升國旗禮,在選舉宣傳單張裏印上「港獨」、「自決」的政綱當街當眾派發,在校園內藉學生刊物大談「港獨」,甚至還藉「民主牆」之名在各個校園內打正旗號要「港獨」,尤為囂張的是,有人披學術的名堂,領公帑花時間去出版「港獨」或「自決」的著作。凡此種種,曠日持久後,真是變本加厲,於是有人參選立法會,目無法紀,竟在宣誓就職的立法會上,自作「宣獨」誓詞,被宣誓官阻止下,在議會主席判定宣誓無效時,涉事者再加上「泛民」眾議員竟然心目中無憲法,倒行逆施,齊齊湧出為「港獨」護航。形勢到了這地步,眼見「港獨」已然入侵立法會,終於迫使中央代表指出違反基本法,必須交由特區法庭去判決……
上述的「港獨」歷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正是林鄭月娥所說的,是「姑息」下,不斷變本加厲,以至今日,形勢可說已惡化到連外國勢力也跳出來聲援了,具體的案例有見於FCC公開邀請「香港民族黨」的頭號代表公開向全世界發表他的「港獨」「高見」。大會主特人還堅持FCC的做法是在捍衛「新聞自由」,有權邀請任何人自由發表他們的政見,事後他的居港簽證到期得不到續簽,引發英美政府要求特區政府作出「解釋」。說到FCC走到這一步,也早有前科,只是被「姑息」而被放過。現在搞到國際干預,真可說是費時失事,因此林鄭月娥的一句不能再姑息,真是時候要說到做到了!
筆者在此要提醒政府的是:不談姑息則已,要不姑息,必須要劃出一道「界線」。因為一旦事件發展到踩到憲法的「紅線」時,到這地步才執法,那是法網不能有漏網之魚,否則法治蕩然矣!因此要談姑不姑息,必然要在踩到「紅線」之前下手。
必須預防犯罪
特區的司法界也許有人會質疑,人未犯法前,即沒有犯法的傾向或意識,只要他或她仍未走到犯法的「事實」,不構成「犯罪」,司法不能干預。持這種法律觀點的人,說的是一般的「慣例」,可是法治如何落實,卻又分危險程度為何而有不同的對待。一旦犯法行為涉及嚴重危害,沒有國家的司法部門會不作出事前干預的。就以美國的執法為例,為了防恐問題,美國的FBI平日早已對某界別的人,進行明訪暗查。對這種被密切「關顧」的可能犯罪人物,一旦發現他們持槍出門,便會立即扣人調查,如果得不到滿意的答案,還可以「恐怖分子」疑犯關禁深入調查,直到毫無疑慮時才會放人。在美國持槍是法律許可的,但對於被視為有危險的人物,不會待他事實犯法時才下手拘捕歸案。這種「提防犯罪」在司法領域常見,在英國殖民管治時期,其遠東殖民地如緬甸、馬來西亞、新加坡等地,都有「防止犯罪」的條例,其中還包括要求某類學生入學前要向內政部申請《適合求學准證》,不被批的,不能入學,這是最鮮明的「預防犯罪」的例子。因此面對特區「港獨」已到了目無法紀的程度,考慮在「紅線」前,劃出「紅線」之前的不同警戒線,要不姑息的話,這做法是合情合理以至合法的。特區是在港英統治一個半世紀後成立的,九七前港英留下來的《內部安全法》(也稱Public Order Ordinances),在這法令下,有特設的「政治部」(Special Branch,九七回歸前被取消),這個部的人馬平日會不斷地明訪暗查,一旦被列為政治危險分子,便會長年累月被跟蹤,有必要時還會邀請到辦公室「喝茶」,所指的「政治危險人物」正是主張殖民地獨立之輩。既然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中英談判取得的協議也寫明九七前的一些法律九七後照用,如果立法會訂立有關防範「港獨」的條例會有困難,大可讓港英留下來的「公安法」照用。
說到「紅線」前不能姑息的「港獨」行為,起碼有下列幾項不能姑息:第一,有議員身份的,如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公然藉口言論自由與民主權利,公開反對政府針對「港獨」人物的執法,像劉小麗已被選舉委員會DQ,但不少議員還跳出來支持劉小麗,指摘政府執法。
這種事件不斷發生在「港獨」分子身上,這幫「港獨」聲援者作出如此表態時,他們有無「港獨」身份,應由有關司法單位去裁定,不能由他們當事者話事,否則他們大可四出支持「港獨」,這便大大姑息他們了;第二,凡已被法庭判為「港獨」者,不得再參政,否則便有姑息之嫌;第三,校園學生組織近年鬧「港獨」方興未艾,不能再加姑息,單靠學校行政人員監管,已告無效,他們變本加厲搞「港獨」已有目共睹,政府應及時干預,否則積重難返,釀成嚴重學運,到時所付出的社會代價就太大了。
以上三項是必須及早防範的、「防獨」必須要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