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選舉人資格大有必要
Grenville Cross
日前選舉主任宣布劉小麗參加立法會補選的提名無效,招致了一些非議。例如,英國總領事館的發言人指出,基本法第26條保障公民參與選舉的權利。其實,參選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事實上基本法第26條的意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就像其他地區一樣,選舉權並非是毫無限制的,而是會受到當地的法律所約束。
禁候選人參選有先例
禁止候選人參選早有先例。2016年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就是因政治議程違背參選聲明而被取消參選資格。要維護選舉制度,就必須剔除不符合資格的候選人提名。
在劉小麗的個案中,選舉主任郭偉勳認為雖然她聲稱從不支持「港獨」,但有明確證據證明她所言失實。她否認支持「港獨」,只是一種權宜之計,為的是避免選舉主任對她作出不利的裁決。
選舉主任提出的理據是:劉小麗聯同立法會議員朱凱迪和香港眾志一眾成員於2016年7月發表聯合聲明,表示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他又指出,高等法院在2017年裁定劉小麗宣誓不當而取消她的候選資格時,斷定她無意正確地宣讀就職誓詞,因她2016年10月在立法會宣讀誓詞後隨即在臉書上載帖文作出此種表態。
此外,郭偉勳還指出,劉小麗最近才從她的網站上刪除載有她的2016年「自決」政綱的帖文。他相信最近才刪除的政治總綱是劉小麗一貫的政治立場。
即使郭偉勳提出有力證據支持他的決定,但劉小麗仍然深深不忿,認為應該參考法官歐慶祥的判詞,給予她機會回應。但是,在這件事情上,法官的指引應視作參考,而不應被視為強制性要求。如果郭偉勳認為手上的證據足夠證明他有理據否決劉小麗的參選資格,就沒有多大必要邀請她作自辯了。
但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4節,劉小麗有權對郭偉勳作出的決定向選舉事務處的審裁官提出申訴,而審裁官則會作最終裁決。即使劉小麗申訴失敗,並不意味她永遠失去參選資格。
律政司須考慮檢控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明,類似劉小麗的參選人並非是永遠失去參選資格,並強調禁令只限於這次補選。未來能否取得參選資格視乎有關人士是否誠心改變其政治立場而定。顯而易見,如果某人在一段時間內摒棄違反基本法的政治立場和政治活動,並承認香港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麼他們的政治前途沒有理由會被扼殺。
自2016年以來,選舉管理委員會否決了9名人士參選立法會的資格。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式)(立法會)規例第103節規定:「任何人在與選舉有關的文件中作出他明知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或任何人罔顧後果地在該等文件中作出在要項上不正確的陳述,或任何人明知而在該等文件中遺漏任何要項,均屬犯罪。」而涉案人最高可判處6個月監禁及罰款港幣5000元。
因此,如果選舉管理委員會有證據顯示候選人可能作出虛假聲明,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有必要審視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提出刑事檢控,並判定可能的起訴行動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註:作者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編者有刪節。)